从救亡图存到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九十二年来,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浴血奋战,无私奉献,谱写了一曲曲争取民族独立与伟大复兴的壮丽诗篇。革命先烈和建设先行者的崇高精神和丰功伟绩值得我们永世景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需要我们代代传承。而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想,就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党员法官,一名肩负组织信任的法庭负责人,融入法治进程的历史长河之中,为法治建设增光添彩,是我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正如英国政治家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基层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审判机构,在中国发展的社会矛盾凸显期,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任务。调解契合了中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是化解矛盾的利器。因此,着重调解,调解优先,诉调对接,是基层法庭的必然选择。研究调解方法,探究调解规律,衔接非诉调解,成为摆在基层法庭面前的重要课题。而不厌其烦,百折不挠,则成了调解工作的常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基层法庭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纠纷当事人亦是形形色色,而基层法庭当然亦并非万能,矛盾纠纷百分之百调解在现阶段既不可能,亦无必要。在现阶段,在基层,人们的法律意识远非浓厚,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同样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之下,当事人对是非对错责任大小的判断力仍然十分有限。裁判此时恰可发挥其特有的标杆作用和矫正功能。一个好的裁判,不仅能通过辩法析理说服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从而达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稳定社会关系的目的;而且,通过裁判公开,还可以在其可达到的范围内起到示范和标杆的作用,对错误的法律观念则可发挥矫正功能。因此,裁判可起到调解所不具备的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对促进法治进程大有裨益。正因如此,在着重调解的同时,我庭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自觉地将审判工作融入到法治建设的洪流之中。
然而,很多涉诉信访的案例证明,好的裁判本身常常并不足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法官不当的言行举止,法官欠佳的品行和声誉,会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裁判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除应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外,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避免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即使裁判有时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树立司法公信,必须坚决杜绝枉法裁判,因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法治精神远未确立的今天,法官应当树立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因为,能够激发灵魂的高贵与伟大的,只有虔诚的信仰。有了对法律的虔诚信仰,法官才会不畏权势,才会不为利诱,才能抵御各种干扰,才能实现公正司法。只有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处理,积少信成多信,积小信成大信,司法的公信力才会逐步树立,依法治国才有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