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刘庆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2025-06-23 09:16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作者: 执行局    浏览: 72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实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刘庆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1)鄂1083785

申请执行人:刘派

被执行人:王长生

案外人:刘庆

发放金额:12266元

公示原因: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623日起至202571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法官;联系电话:0716-2431036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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