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新堤法庭:庭后再调解,二十载积怨终化解

2025-03-26 09:09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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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枝一叶总关情”,“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近日,洪湖法院新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将近二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后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实质性化解纠纷。


    2007年被告薛某在原告周某处务工。务工期间,被告因房屋装修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工资抵扣部分款项后,被告于当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原告16356元,欠条上约定月息1%,但被告辩称利息非其所写。因欠款一直未清偿,原告于2025年1月诉至新堤法庭。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拒收相关法律文书,新堤法庭工作人员采取上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并充分释法明理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被告如期参加庭审。庭审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找当事人调解,从鉴定程序、诉讼风险等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后原告愿意在一审中放弃主张利息,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356元及从追讨之日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不足千元。因被告不配合接收判决书,新堤法庭工作人员再次上门送达判决书,未遇到被告的情况下,将判决书通过门缝放在被告家里。次日,被告薛某及其丈夫、儿子到法庭要求调解。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再次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安抚好被告的情绪后,联系原告至法庭进行调解。经过反复细致沟通、疏导,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即向原告转账13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表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至此,一场历时近二十载的纠纷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洪湖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情、理、法相融合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法治桥梁”,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