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5月25日,洪湖法院执行局成功强制腾退一处房屋。为保障整个执行过程公正公开,公证人员全程参与执行,并邀请了人大代表、社区干部现场见证、监督执行。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洪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叶某某、熊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共有的位于洪湖市州陵大道的一套住宅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刘某4以352746元竞得;对被执行刘某1所有的位于洪湖市新洪路一套门面房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谢某以432475元竞得。被执行人刘某1一直下落不明,同时门面房还处于租赁期,执行局决定先行对位于洪湖市州陵大道的住宅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和法警按照强制腾退预案和分工安排,对住宅房屋的物品逐一清点、拍照、登记,并全程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留痕。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强制执行,顺利将该房屋腾空交付给买受人。到场人大代表对执行局本次执行行动前期准备、现场行动、执行规范等予以高度评价。
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是队伍教育整顿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改进司法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洪湖法院攻难案、办实事,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依法利用强制执行手段,提高财产处置表现效率,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为民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