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系列案件,被告人彭某甲等七人分别被判处刑罚。该案是洪湖法院以《湿地爱鸟保护令》为司法先导,实现对“猎、收、售、食”野生动物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密法治保护湿地生态、守护生物多样性的司法担当。
洪湖湿地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节点,也是众多候鸟与“三有”保护动物的栖息家园。为强化源头保护,洪湖法院创新司法举措,发布洪湖湿地爱鸟《司法保护令》近一年,明确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实施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并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法治宣传,凝聚“护鸟爱湿”的社会共识。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被告人彭某甲、董某乙、雷某丙违反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黑水鸡等鸟类,并出售牟利。被告人刘某某批量收购“三有”保护动物279只,并另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15只。被告人郑某丁、卢某戊收购野生动物后用于赠送或在其餐馆销售,直接助长“野味”消费。被告人盛某某则为非法交易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各环节紧密相连,形成“捕—收—售—食—资”完整犯罪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中,盛某某明知他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仍帮助其进行购销事宜的资金结算构成共同犯罪,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充分贯彻环境资源案件“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审判理念,将各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在综合评判犯罪情节、生态损害程度、被告人悔罪表现及生态修复履行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审结,推动了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持续延伸:一是实现了从“单点打击”到“全链惩治”的跨越,对非法猎捕、收购、销售、食用乃至资金协助行为一体追责,彻底铲除犯罪滋生土壤;二是体现了“司法禁令+刑事审判”的预防与惩治双重功能,湿地爱鸟《司法保护令》不仅是静态的规范宣告,更在案件审理中转化为动态的司法标尺与综合治理的关键支点;三是促进了“行刑衔接、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通过案件审理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凝聚保护合力,从源头和末端共同遏制破坏生态行为。
洪湖法院将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强化司法禁令的刚性约束,完善生态修复与刑事责任的统筹机制,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湿地保护与区域绿色发展,为长江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官提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野味”诱惑,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