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障眼法 明察细访巧执行

我院成功执结一起逃避执行四年之久的经济纠纷案件

2013-12-11 10:08
来源: 执行局
作者: 王志军    浏览: 718

   

近日,洪湖法院用足法律武器,成功破解一起抽逃资金、逃避执行四年之久的经济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湖北远春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为企业盘活了资金,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燃眉之急。

2009年,被执行人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北远春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湖北远春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其定做89台套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付款导致纠纷,2009年底,洪湖法院作出(2009)洪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成本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60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公司财产,未果;十余次前往湖南执行,查询其所有银行存款为零,唯一可供执行的工业用地也被株洲市中级法院查封,执行陷入僵局。

2010年11月,执行法官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被执行人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是由株洲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株洲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位大股东共同开办的,注册资金一亿元,两位股东各应认缴5000万元,但实际出资各1500万元,各下欠3500万元。2010年8月30日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账户内3500万元转到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账户,作为第二期补缴注册资金。31日,会计部门验资后,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天就将3500万注册资金通过中间公司转回到公司股东吴娟的个人账户,存在抽逃企业注册资金的行为。执行法官根据上述事实,依法追加株洲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株洲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株洲两公司不服洪湖法院裁定上诉至荆州中院,2011年11月15日,荆州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

洪湖法院调整执行方案后,再次到湖南执行,了解到株洲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株洲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现有大量土地和商品房开发,有能力履行,但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2013年9月,本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予以逮捕后,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迅速组织400万现金和一部房车及相关设备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目前,执行案件已圆满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