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执行拆除景区残留设施 维护洪湖旅游形象

2021-10-28 08:55
来源: 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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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洪湖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原本“消失”的被执行人迫于法律权威,拆除了其残留在洪湖市某4A级景区上的地面配套设施。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解决了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维护了洪湖市旅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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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与洪湖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洪湖市某4A级景区的公共景区租给该传媒公司作为摄影外景场所,将酒店部分区域出租给该传媒公司作为其加盟商及客户化妆接待室使用,租期为十年。协议签订后,该传媒公司在景区建造装修了摄影基地并投入使用。后该传媒公司长期未使用酒店,未支付租金,该旅游公司以未能履约为由,向该传媒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传媒公司向该旅游公司支付租金1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残留在景区内的地面配套设施。

判决生效后,该传媒公司玩起了“失踪”,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该4A级景区是洪湖市一张靓丽的名片,残留在景区内的地面配套设施为钢架结构,常年风吹雨淋,如果不及时拆除,不仅影响景区形象和4A级景区复核检查,也会影响旅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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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洪湖法院高度重视,开辟绿色通道,当天立案,当天安排部署执行工作,第二天赶到现场勘查,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紧锣密鼓落实落细执行措施。在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无果的情况下,洪湖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该传媒公司残留在景区内的地面配套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并邀请专业公司对整个拆除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计算拆除费用。同时,通过法院短信平台开展政策攻心,连续向其推送法院强拆程序推进通知,告知其即将启动的强拆程序及强拆费用承担等事宜。

强拆程序启动前夜,被执行人终于出现,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请求自行履行拆除义务。洪湖法院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请求,并提出三项工作要求:要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拆除工作,确保安全施工;要将拆除物及垃圾清运,确保景区地面恢复原貌;要在五天之内完成拆除工作。在洪湖法院执行干警的现场监督下,拆除工作顺利完成,景区环境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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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法院将继续增强执行干警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狠抓执行工作,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洪湖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