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主人”的罪责:为“毒友”开方便之门,男子宾馆容留吸毒自食苦果

2025-07-14 16:05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作者: 姜千    浏览: 34


    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李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登记住宿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被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于2025年1月24日至3月11日四次在自己登记住宿的洪湖市曹市镇某酒店房间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曹某、张某、刘某(四人均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以及许某、张某、刘某、曹某的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容留他人吸毒案,生动诠释了无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是自有、租赁还是临时使用,场所实际控制权在哪里,法律责任就在哪里,打破了“临时场所免责”误区,明确了“场所控制权”即法律责任的法律边界。对于打击利用非传统固定场所进行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和广泛的警示价值。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严重侵蚀社会肌体,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无异于为毒品传播“开绿灯”。本案判决旨在彰显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拒绝毒品诱惑、远离涉毒场所,既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保护,更是对法律底线的敬畏。宾馆等场所经营者更应加强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清朗无毒的社会环境。若发现涉毒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禁毒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