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到了,儿童乐园成为了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但若在游玩时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洪湖法院新滩法庭审结了一起2岁幼童在儿童乐园蹦床摔伤索赔案件,依法判决儿童乐园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岁幼童杨某在其亲属的带领下前往某超市的儿童乐园付费游玩。杨某在玩蹦床的时候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元左右。其后经司法鉴定,杨某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杨某监护人向超市索赔,超市主张其已张贴入场须知和温馨提示告知进入游玩区域需由监护人陪同,其已尽到应尽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超市儿童乐园仅设置了收费员,并未安排安全员。事发当日,杨某亲属与其一同在蹦床上玩耍,在其不注意时杨某摔倒受伤。
裁判结果
新滩法庭经审理认为,该超市在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案涉儿童游乐园时,应当尽到最大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经营期间,工作人员应对消费者尽到细致的安全告知义务,同时还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在儿童游玩时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的发生。同时,入场须知等提示牌不是免责牌,不代表不存在安全隐患。该超市疏忽大意,在游乐场内未安排安全员进行巡视或安全提醒,怠于履行其作为义务,属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却经营者的责任,本案还涉及监护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在该事故发生时年仅2周岁,在儿童游乐园玩耍时其监护人应当对其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事发时,原告亲属与原告在蹦床上一起玩耍,该行为本身系对游乐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也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故监护人监护管理不力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另一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新滩法庭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赔偿金额正在给付中。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而言,具体包括确保场所所有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醒等预防义务、对使用者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在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发生危险时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的义务等,做到有效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但绝不是维权的万金油。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意味这是一种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义务人只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例如,本案中亦存在监护人责任。暑假将至,家长在孩子充分休息和放松的情况下,要切实履行好对子女安全监管职责,对自己的孩子多加关心,精心呵护,陪伴孩子度过一个安全、文明、快乐而有意义的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