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洪湖法院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醉驾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2024年洪湖法院进一步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震慑、打击“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效果。全年共审结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94件。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会降低驾驶员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显著增加车辆失控、追尾、碰撞的风险,醉酒驾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给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春节将至,洪湖法院选取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拒绝酒后驾车,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1.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范某危险驾驶案
2023年3月2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五羊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洪湖市大沙湖农场街道往横墩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洪湖市大沙湖农场四分场西沟子路段时摔倒在地,造成自损自伤的交通事故。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范某带至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送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范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405.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自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2.醉酒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孙某危险驾驶案
2024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雷丁牌电动车,从洪湖市峰口镇街道往万全镇双红村方向行驶。当日12时31分许,当车行驶至洪湖市峰口镇凤凰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被告人孙某带至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送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孙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3.13mg/100ml。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3.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死亡——汪某交通肇事案
2024年7月1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汪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湖市府场镇卫生院附近路段往曙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府场镇中山路严家湾候车亭站路段时,将同向路边行人严某撞倒,造成严某(殁年74岁)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汪某带至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送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汪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过刑罚,又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