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7个月内盗窃64次,偷车贼终究难逃法网!

2023-09-11 10:38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一男子因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判刑后,还“贼心不改”,在7个月内疯狂盗窃64次,最终再落“法网”。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罪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111751.02元发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2716日至20231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洪湖市城区及螺山镇、小港农场等地,采取撬锁、连接电动车电源线驶离现场的手段盗窃64次,先后盗窃电动车、摩托车64辆、香烟10包、现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盗窃后便将上述电动车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给过路的废旧回收人员,共获赃款20000元左右。经物价鉴定部门认定,盗窃的电动车、摩托车及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25689.85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赔给部分受害人财物共计16938.8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有盗窃前科,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因身患严重疾病未全部退赃及预缴罚金,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但从宽处理的幅度应适当酌减。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电动车成为越来越多群众选择的出行工具,也是盗窃多发物品,大家在外临时停车时,务必将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或自己比较容易看到的地方以及有监控覆盖的区域,一旦发现车辆被盗,要及时报警。同时,也提醒废品回收行业、电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发现来路不明的电瓶车时,请勿盲目收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