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新滩法庭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洪湖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件回顾:
该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于2012年1月领证结婚,2012年10月产下婚生子孙某某。后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宋某于2015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7年未归。在此期间,被告宋某从未回家看过孩子,原告孙某多次寻找被告宋某,也曾在《重庆晨报》上刊登过寻人启事,但最终毫无结果,音讯全无。故原告孙某因与被告宋某感情破裂向洪湖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孙某某(现10岁)由原告孙某抚养。
新滩法庭在接到起诉材料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法庭工作人员随即前往被告宋某户籍地调查情况,被告宋某户籍地村委会表示被告多年前随父亲搬去武汉居住,详细地址不明。后法庭人员多方询问取得了被告父亲的联系方式,经过与其父亲反复的沟通,最终通过其父亲联系上了被告宋某。
新滩法庭在审理这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宋某因与原告孙某感情不合,自2015年起,离家未归,长期将孩子交由原告孙某独自一人照顾,除未提供生活保障外,也不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展状况,也未关心孩子的基本情感需求,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承办法官考虑到,这一案件不仅涉及两个成年人的婚姻问题,更涉及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问题,因此,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这位母亲“依法带娃”。
扩展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依法带娃”时代开启。《家庭教育令》的签发是离婚纠纷案件审判中的延伸作为,旨在督促离婚案件中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让父母当好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使家庭教育不缺位、家庭关爱不缺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