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洪湖市人民法院行政非诉审查一起行政处理案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尚未履行支付的工资义务,帮助33名农民工追讨工资47万余元。
简要案情
洪湖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艾某、杨某等33名劳动者关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投诉,人社局当日立案,并立即展开调查,先后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等文书督促该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该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洪湖市人社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洪湖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一份薪水,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下一步,洪湖法院将不断提升非诉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加强府院联动机制走深走实,促使非诉执行落地,为农民工讨薪“撑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以法院“力度”提升民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