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岁大爷网购退款不退货,庭村联动诉前调解化纠纷

2023-06-02 14:58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日渐成为人们主流的购物方式之一。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购物平台都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急速退款”等退款退货机制,然而极少数消费者却利用购物平台的机制漏洞退款不退货,公然占商家便宜,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近日,来自广东的某电商平台商户林某将起诉材料邮寄至新滩法庭,欲将79岁的买家李某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2023517日,买家李某通过某购物软件在商户林某的店铺购买了三个30w的白光灯泡,价值35.4元。522日,买家李某收到林某所发的商品后,以“假冒品牌”向购物平台申请“退货退款”。然而在收到退款后,李某并未将商品退还,商户林某通过购物平台与李某沟通,李某表示退货需要到镇上邮寄,让林某先付40元车费。多次沟通无果后,林某无奈之下向新滩法庭邮寄了诉讼材料,欲将买家李某诉至法院。

新滩法庭收到该案材料后,了解到卖家林某远在广东,且该案涉金额极小,为减小当事人诉累,决定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法官首先与卖家林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得知其确实没有收到退货快递。其后,法官与买家李某进行了电话沟通,李某声称林某所售的灯泡为假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承认收到了退款但并未将所购灯泡退回。经法官耐心沟通之后,李某表示可以将货物退回,但自己已79岁高龄,出门不便,不能将货物寄回,亦不愿意承担邮寄费用。随后,法官联系了李某所居住村的村干部,该村村干部上门与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表示愿意将所购灯泡交由该村干部寄回给卖家林某,因货物金额较小,邮寄费用不划算,最终该村干部出资买下灯泡,将35.4元货款付给商家林某,纠纷顺利化解。

新滩法庭立足基层实际,联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干部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多措并举、多元解纷,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高效便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不仅是传统道德,更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购物受到《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买家既有因货物质量问题等原因要求卖方退款的权利,同样也有退货的义务。退款不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买家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选择恰当的方式,切勿因“薅羊毛”而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