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道路上的求索者
——记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文东平

2019-12-26 11:02
来源: 洪湖法院

“法治所驱,不可阻挡。”今年50岁的文东平,1992年9月参加法院工作,27年来,他将自己对法律信仰的坚守和对审判事业的热爱,融入到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以扎实有力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文东平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先后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全市优秀法官、十佳人民满意调解员等荣誉称号,多篇裁判文书获得省市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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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源自良好的法官素养

“法官要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就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精湛的业务能力,只有对法学理论深谙于心、对法律规定精准理解并熟练运用,才能办好每个案件。”谈到如何做好一名专业法官,文东平对记者这样说。

民一庭承办的案件特点较一般民事案件而言,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给审判工作和法官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法官,学习业务知识给自己“充电”,应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然而,能够做到年年学、月月学、天天学,却也不是一件易事。但文东平,就做到了。

1992年,文东平带着梦想走进了洪湖市人民法院,27年过去,他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岗位上一路走来,工作内容、生活内容难免有些变化。可是,唯一不变的是他的一个习惯——每天都必须看书学习。

文东平非常讲究学习的方式、方法。他广泛涉猎,对经典的法学理论书籍,坚持从头到尾精读,把结构、体系和理念吃透,保持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上的与时俱进。他把案例看成是“活的教材”,对自己搞不懂的东西,就多研读案例,获得审判经验和法律适用经验。同时,通过研究各种案例,还可以从中获取司法理念的更新。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开展审判研究,这是他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做法。文东平发现,审判调研不同于纯粹的理论法学研究,属于应用法学研究的范畴,是总结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每一次审判研究之后,他都会反复斟酌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法理支撑,是否符合程序法和证据法的要求,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等。文东平的学习态度和刻苦钻研精神,让他的司法本领得到了不断提升,丰富的专业知识成了他出色完成审判工作的原动力。洪湖市多起大案要案都在他的手上实现“破冰”,他撰写的多篇裁判文书和论文先后获得省市表彰,其中,论文《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有关问题的探析》获得省高院优秀奖。

在文东平看来,学习的目的和价值就是要把所学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公正高效审判和一心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去,做一个学习型、研究型的人民法官。

精业,源自坚定的法治信仰

“法律应如高山般刚性坚固,法官的良知应像镜子一样澄澈透明。”文东平阐述自己的审判理念:“一纸判决下来,可能涉及当事人几百、甚至几千万元的利益,民事审判不仅需要依法公正审判,更要让各方当事人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判,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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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起涉及17个家庭共47人的疑难复杂案件,落到了文东平的身上。

原来,洪湖市某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不仅承担着每一位村民的农合、医保,年底还有一定额度的分红。然而,村里有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矩”,就是嫁出去的姑娘,不再享有这样的“福利”。为了反对这个“规矩”,村里的17个外嫁女家庭联名上访,并到法院起诉。

文东平接手该案后,经过走访了解发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村里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为了寻找法律依据,文东平学习了大量政策文章、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还有国内同类型案例。经过合议庭研究、审判委员会多次研究,文东平提出,如果外嫁女符合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等多种条件,可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他的解决办法,获得多方一致认可。

17个家庭、47个人,每个家庭都有不同之处和特殊性。接下来的两个月,文东平日以继夜,完成了17份审理报告,共计20余万字。前后历时共计13个月,17个家庭的矛盾得到圆满化解,很多家庭都给文东平送来锦旗,感谢他“司法为民、心系百姓”。

庭前的调解疏导、庭中的明辨是非、庭后的释法析理,无处不彰显出文东平对法律的精通。这么多年来,文东平经手过的案件逾千件,不少案件或者标的超过千万元,或者案情错综复杂,或者缺乏现成的法律依据。但是,没有一起案件被改判,没有一起案件错判。

千案无错,是文东平通过不断学习积累打造出的“金字招牌”。

为民,源自深沉的基层情结

提到文东平,从法院领导到普通干警,从律师到当事人,没有一个人不说他好。很多人讲起他,第一个形容词就是“老实”。文东平老老实实做人、老老实实讲话、老老实实办事,自成风格,周围的人提到他的“老实”,都是一脸的佩服。

2018年2月19日晚7时许,被告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洪湖市新洪路行驶,当行至远景村路段时,撞到路边行人艾某,造成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未救助伤者且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艾某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购买了第三者死亡伤残险,但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称刘某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适用于该公司的免责情形予以拒赔。

文东平通过查看交警询问笔录,反复核查证据,不能足以认定刘某系交通肇事逃离事故现场。文东平说,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亦即没有证据证明其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刘某驾车驶离现场而非逃离现场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15日内赔偿艾某14万余元。

这样一番话,让法庭上的刘某声泪俱下。“这样的法官,才是人民法官。”

“有底气,也要有正气。”文东平所说的“底气”,就是他广博的专业知识、出色的审理疑难案件能力和高超的业务指导水平。所谓正气,则是说作为一名法官,要有高尚的品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求索之路不悔,向道之心不移。凭着对法治信仰的坚守和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尊崇和对人民群众的无限忠诚,文东平的求索之路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