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平常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先后下达四份判决,叔侄二人险些反目成仇,历时两年,终于在两级法院努力下两家人重修于好。
案情回顾: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系叔侄关系。2020年7月4日,原、被告因土地租赁问题发生肢体冲突,2020年7月31日经洪湖市瞿家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瞿家湾派出所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自愿放弃追究此事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2、双方及家属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3、双方不得无故挑起事端、寻衅滋事,否则将负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后原告向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洪湖法院峰口法庭一审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经洪湖市瞿家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自愿放弃追究此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洪湖法院峰口法庭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州中院承办法官调取洪湖市公安局瞿家湾镇派出所调解时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资料,并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荆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告在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前询问调解人员其是否有权另行主张,原告系在调解人答复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故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一条“双方自愿放弃追究此事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案涉调解协议为有效协议不当,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原告在未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径行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其请求应当驳回。荆州中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又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撤销案涉调解协议。洪湖法院峰口法庭认为,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一条“双方自愿放弃追究此事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基于重大误解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且其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当予以支持。洪湖法院峰口法庭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在洪湖市瞿家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后原告再次就健康权纠纷向洪湖法院峰口法庭提起诉讼。洪湖法院峰口法庭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及双方亲属近日再次来到洪湖法院峰口法庭,承办法官就双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了判后答疑,耐心细致地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原、被告互为邻居,又是叔侄关系,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冲不淡血浓于水的亲情,最终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并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两家人化干戈为玉帛,这桩长达两年的案件也在众人的共同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