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6日,杨某某搭乘袁某某的便车(小型越野车)外出,与毛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袁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杨某某在治疗终结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遂起诉至洪湖市人民法院。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表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袁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因袁某某与杨某某系好意同乘关系,可以减轻侵权方(袁某某)承担的责任,酌定减轻责任比例为40%。
判决后,杨某某不服,上诉至荆州中院。
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袁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杨某某主张其与袁某某为好意同乘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减轻袁某某方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亲朋好友、同事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和倡导。在《民法典》实施前,“好意同乘”一直属于一个司法实务中的概念,在法律规定中并未予以明确。《民法典》实施以后,以法律的形式将免费搭乘顺风车与有偿搭乘区分开来,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同时对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有积极的意义。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鉴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对驾驶人而言,仍需谨慎驾驶,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对于乘车人而言,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