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去世后,继子欲将继母逐出家门……再婚老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2022-09-13 10:20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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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李老太太与老伴是“半路夫妻”,两人于1994年结婚,结婚时老伴的儿子已经成年,李老太太与继子之间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两人结婚后,于1996年离婚,但离婚不离家,2011年再次登记结婚,两人居住的房屋是继子所有,登记在继子名下。

今年2月,老伴去世,此后,继子多次要求李老太太搬离现居住房屋,但李老太太一直拒不搬离。为此,继子将李老太太诉至法院。

由于李老太太与继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未建立起亲情,并且双方积怨已久、矛盾颇深,针对是否搬离房屋这个问题分毫不让。开庭当天,原、被告情绪激动,互相指责,甚至恶语相向。如何裁判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从法理上来说,被告是原告的继母,涉案房屋是登记在原告名下,为原告所有,原告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但从伦理道德上来说,被告李老太太已年逾七旬,无工作、无劳动能力,正是需要得到照顾和关怀的时候,理应从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关爱。况且被告照顾原告父亲近三十年,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如今原告父亲去世,被告在逝者儿女心中没有了价值,就要被扫地出门,这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背了我国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更加不利于树立和睦有爱、诚信互助的家风。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于庭前庭后多次调解,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在找到住所后搬离了涉案房屋,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1.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一条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