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莲”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业保险能否强制执行?

2023-07-18 11:19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近日,洪湖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的强制执行,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汪某将一面写有“执法律威严 为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执行局,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8月经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汪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汪某向洪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接听电话,其名下金融账户存款不足百元,且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细心的承办法官多方查询,查明杨某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有多份大额商业保险,依法对该保单予以冻结。由于杨某的电话始终无法打通,承办法官赶赴其户籍所在地,但仅找到与杨某同住的亲属,承办法官向其亲属讲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并留下联系方式,望杨某回家后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其后,执行法官仍旧无法联系上杨某。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今年4月,洪湖法院向杨某邮寄送达执行告知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告知其若再不主动履行,将对其保单进行强制退保并扣划,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杨某在收到告知书后仍旧不接听法院电话,亦未积极还款。故洪湖法院执行局依法向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退回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并核算可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将退保金9万余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商业保险不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保护伞”,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其作为投保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可以成为被执行财产。切莫心存侥幸、逃避责任,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