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化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抓手。近年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创新探索“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联动检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构建“司法引导、复议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自纠”协同治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成讼,实现“一案结、类案解”的社会治理效果,为法治洪湖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精准释法+分类施策,破解程序“空转”难题 在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争议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超越法定职权、不当赋予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权利、错将非信访事项纳入信访程序办理等问题,导致争议处理程序“空转”,群众诉求难以得到高效回应。 对此,洪湖法院坚持“诉前介入、精准引导”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争议制定差异化处置方案。在土地权属确认、社保待遇核发等涉诉信访纠纷中,承办法官通过向行政机关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精准释明《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精神,清晰界定信访事项与其他法定争议事项的法律边界和处理路径。同时,引导行政机关对自身履职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形成“司法释法+行政自纠+法定路径引导”的闭环处理机制。 “以往部分信访事项因定性不准,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来回流转,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让群众跑断腿。”洪湖法院通过“自评自纠”机制,行政机关提前排查履职风险,及时规范行政行为,有效减少了因程序瑕疵引发的行政诉讼,让群众诉求在法定框架内得到快速回应。 府院联动+风险预警,筑牢群体性纠纷防线 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群众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当易引发信访积案甚至社会稳定风险。洪湖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将“自评自纠”融入群体性争议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全过程。 在某镇“外嫁女”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中,部分“外嫁女”因未被纳入集体收益分配范围,计划通过信访或诉讼维权,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镇政府发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洪湖法院反映。法院行政审判团队迅速介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精准研判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和社会风险点,向镇村干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在集体收益分配资格认定中的认识偏差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法院的指导下,镇政府联合村委会开展“自评自纠”,重新梳理分配政策,合理回应了“外嫁女”的合法诉求。最终,当事人自愿放弃信访和诉讼,该起潜在的群体性争议得到圆满化解,同时推动了全镇同类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中排查整治,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协作联动+行业治理,提升争议化解质效 为避免行政争议因程序拖延影响民生福祉,洪湖法院深化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协作联动,将“自评自纠”机制融入重点领域行业治理,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在洪湖市某公立医院电梯采购项目中,竞标企业A公司因存在处罚记录被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遂向市政府采购部门提出投诉。考虑到该项目涉及民生保障,若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可能延误项目推进,影响群众就医体验。市政府采购部门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与洪湖法院就案件法律适用、程序风险等事项开展会商。法院从司法视角提出专业意见,引导采购部门对采购流程开展“自评自纠”,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同步跟进监督,全程指导政府采购部门依法处置。 在多方协同发力下,相关企业认可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争议得以高效平息,确保了民生项目的顺利推进。“通过‘司法指导—复议监督—行政自纠’的协同链条,既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政府采购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体系化推进+长效治理,绘就法治建设新图景 如今,洪湖法院的“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已从单一的个案化解,升级为覆盖“司法引导、复议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自纠”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通过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联合培训机制和风险排查机制,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法治意识显著提升,主动开展“履职体检”成为常态。 下一步,洪湖法院将继续深化“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风险预警、纠纷化解和行业治理等配套制度,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让“一案结、类案解”成为法治洪湖建设的鲜明底色,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