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狩猎,不但被判处相应刑罚,还要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甲、彭乙二人相约打鸟。由被告人彭乙携带气枪、铅弹和充气瓶,被告人彭某甲驾驶小汽车,从监利县某地出发,沿途寻找猎物。当行至洪湖市某地打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车上有气枪l支、铅弹149颗、充气瓶1个、被射杀的野生鸟类4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人彭某甲、彭乙射杀的华东环颈雉l只、珠颈斑鸠2只、黑水鸡1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彭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3640元,此款上缴国库,专用于野生资源保护。二被告人共同赔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