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莲”执行】一波三折执行案,刚柔并济促和解

2023-12-05 11:04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近日,洪湖法院执行局执结一件历时超过五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到位,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微信图片_20231128160224_副本_副本.jpg

赵某与曾某是同村的好朋友。2011年和2012年,曾某两次向赵某分别借款15万元共30万元,第一次约定了借款月息,第二次未约定利息。曾某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其利息,赵某提起诉讼,洪湖法院于20184月作出曾某给付赵某本金及其利息的判决。

201810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询,曾某除在村里有一栋住房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并根据赵某提供的线索,对曾某在银行的社保账户进行了冻结,三次划拨其存款4万余元。后来得知,被查封的房屋以曾某之子的名义出租给他人,每年租金12万元,于是,法院裁定该房屋由赵某管理。

因曾某不知去向,而房屋租金收益又不能满足赵某的要求,根据赵某的申请,法院于202111月作出拍卖该房屋的裁定。直到此时曾某急了,其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在其父借款前,父母就已该房屋赠与给了自己,且进行了公证,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其父的债务与自己无关,法院不能执行该房屋。法院经审查,于202112月撤销房屋拍卖裁定。

听闻撤销房屋裁定后,赵某无法理解、情绪激愤,四处讨要说法,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文书只是对赠与协议内容属实的确认,对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和确立物权优先权没有效力,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该房屋产权的登记人是曾某,应认定该房屋归曾某所有。于是,法院于 20225月作出判决,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准许对房屋进行执行。

执行干警依据生效判决,恢复对该房屋的执行,责令曾某迁出房屋,准备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同时,为彻底化解这起案件,执行干警又多次与双方沟通、组织调解,促使曾某认清现实,拿出筹款还债的诚意,并向赵某释明该房屋系农村地宅,很有可能流拍,且曾某确实偿还能力有限,无力再支付高额利息。经反复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曾某一次性给付赵某本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赵某放弃利息,申请解除对曾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不久,曾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成功执结,实现了矛盾的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