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刘某某已被依法拘留并提请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举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案情回溯: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 本案源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年4月,被执行人刘某某从洪湖农商行借款20万元,后长期拖欠本息。2017年1月,洪湖农商行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刘某某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先后采取了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项强制措施。 然而,刘某某仅在执行初期归还5万元,对剩余14.3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拒不履行。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其不仅拒不配合,还通过多种方式隐匿财产、伪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甚至利用社会关系阻碍执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法院亮剑:以“拒执罪”利刃破解执行难 执行法官持续深入调查,精准掌握了刘某某在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关键证据。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洪湖市人民法院随即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与法律强大威慑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最终选择投案自首。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的成功推进,标志着洪湖法院在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拒执行为方面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司法警示:法治利剑守护诚信基石
洪湖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的部署要求,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通力合作,持续强化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