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至9月间,朱某在城区某小区租房以“赖晃”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安排吕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赌场内帮忙。朱某邀约附近居民参赌,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零钱、放哨的服务。以每桌参赌人员80元或100元的标准抽取“台子费”,吕某某予以协助并按每月2000元标准获取报酬,共获利12000元。
2024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近4万元。后经统计,朱某在此期间共抽头渔利约5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思路
开设赌场是典型的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赌博蔓延易滋生暴力、欺诈等多种犯罪行为,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都会受到冲击。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官说法
赌桌上没有真正的赢家,以赌为乐的不良社会风气和不当牟利的投机心理,使赌博行为得以蔓延,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甚至引发违法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选择正当途径获取合法收入。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不良诱惑,避免陷入赌博的泥潭,甚至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在发现涉赌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司法机关的打击行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