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殿堂,意味着新家庭的组建。彩礼便是男女双方家庭对这个新家庭给予的帮助以及对未来的祝福,可夫妻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度了解而约定“先婚后爱”,导致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适,完全无法共同生活,以至于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这起离婚纠纷中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呢?近日,新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退还的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纽带,为当事人解开了矛盾心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周某(男)与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的一再催促下,尽管双方还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仍决定“先婚后爱”。2024年1月30日,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2024年2月2日,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无感情根基,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5年2月,女方向男方提出了离婚,男方多次尝试修复夫妻感情无果便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0万元及“拜茶钱”“五金”等费用共计30多万元。而女方及其家人则认为彩礼是婚前男方自愿给的,双方婚姻持续了一年,女方离婚也成了二婚,彩礼算是给女方的补偿,不愿意退还彩礼。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家属之间言辞激烈并引发了治安事件,最终双方对薄公堂。
调解过程
2025年2月10日,新滩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双方确定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争议较大。据了解,女方婚后一直与男方处于分居状态,两个人很少见面。承办法官认为本次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对“先婚后爱”的约定与彩礼返还情形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理解分歧。双方亲属在知晓原、被告要离婚的消息后,就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冲突。为避免因返还彩礼一事导致双方家庭感情裂隙进一步加深、关系恶化,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多次分别做原、被告本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以法律为准绳,向双方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彩礼的规定,让其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的处境,促使双方解开心结。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转变,从最初的互不相让到开始愿意倾听对方的意见。
2025年2月20日,承办法官邀请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为避免现场发生混乱,新滩法庭启动“庭所”联动机制,邀请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及民警的不懈努力,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就彩礼的退还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庭返还原告部分彩礼。同时,考虑到双方亲属情绪一直都比较激动,承办法官现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要求双方对于各自亲属的过激行为进行约束。至此,困扰双方家庭的这起涉彩礼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下一步,新滩法庭将结合当地的风俗,以案释法,持续做好“文明婚俗”宣传活动,从源头减少高额彩礼现象,为构建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