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一方蓝天净土、保障群众呼吸健康,是人民法院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洪湖市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焊接作业中产生的烟气,看似是生产环节的“微末之事”,但放任其未经收集处理排向天空,便成为侵蚀蓝天的“空中杀手”,影响着周边群众的呼吸健康和蓝天的洁净。
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工业焊接大气污染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经严格审查,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以司法权威为行政处罚决定赋予强制执行力,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为洪湖流域大气生态安全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案情回顾】 2025 年 7 月,洪湖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走航车移动检测发现VOCs 高值点位污染源线索。经调查,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湖北某石化产品生产公司进行焊接作业时,未配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接烟气进行收集处理。该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局赴企业开展现场勘查、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湖北某石化产品生产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亦未按期缴纳罚款。生态环境局依法催告后向洪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 洪湖法院审查后认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是洪湖法院立足行政审判职能,助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护航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支持环保行政执法、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既以司法权威严厉震慑各类工业废气违法排放行为,重拳整治企业环保设施闲置、不配不齐、空转停运等突出问题,切实打通生态环境执法“最后一公里”,实现环境违法有责必追、有罚必执。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大气污染防治更是守护群众身心健康的民生大事。企业焊接烟气直排行为,绝非简单生产疏漏,更是漠视生态环保法律红线、漠视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安装启用废气收集、净化、处理设备,从源头削减有害废气排放,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举措,是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与社会责任。 法院依法支持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严格执法,也进一步引导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摒弃重生产、轻环保的错误发展理念,自觉严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主动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走绿色低碳、合规经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法律知识小贴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二部法典类法律,施行后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同步废止,相关法规内容统一整合纳入生态环境法典。
2.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确立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全民共治生态环保基本原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及普通公民,均负有保护生态环境、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3.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焊接加工等易产生废气污染作业,必须配套建设、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禁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VOCs等大气污染物,违者将依法面临责令整改、罚款、停产整治,情节严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下一步,洪湖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依法公正审理重点领域环境资源案件。持续加大环境普法宣讲、企业走访指导以及巡回审判力度,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持续聚焦大气污染突出问题,以坚实有力的司法举措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守护洪湖全域碧水蓝天,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区域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