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用“证明”为守信者“正名”
——新滩法庭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4-12-23 10:44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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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法律文书生效后逃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有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是,现在!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你”,我们也有正面激励。


    近日,新滩法庭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用法治力量塑造诚信文化,助推诚信社会建设。该份证明书是新滩法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推进立案审判执行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化解纠纷的有力举措。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原告张某某在洪湖市新滩镇湖北某公司工作期间摔倒受伤,随即原告儿子及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告张某某送往同济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查为右侧股骨颈骨折(经颈型),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该公司垫付了医药费,张某某在出院后多次联系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但对方一直不予配合。2024年10月9日,张某某在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


    新滩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见,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2024年12月17日,新滩法庭与新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面对面调解,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通过释法说理帮助双方从法律角度明晰案情。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同意做出让步,张某某也同意降低赔偿费用,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并于12月18日履行完毕。随即新滩法庭向该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该公司自动履行义务的守法守信行为给予正面肯定。


自动履行证明书.png


    《自动履行证明书》作为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向鼓励,旨在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主动履行的当事人提供了信用修复的机会,不仅有助于化解当事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的阻碍,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下一步,新滩法庭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司法服务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并完善自动履行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以更多的便民、利民举措和个案处理的小视角,展现司法温度和司法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