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洪湖市位于长江沿岸境内,湖泊众多,自然资源、野生动物丰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思想影响深远,村民们“打鸟吃点野味改善生活”以及违规野钓等行为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洪湖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通过审理典型案例,向群众普及涉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提示广大村民不要抱侥幸心理,改变错误的传统思想,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观念,引导全社会增强环保意识。
2024年3月30日9时(禁猎期),雷某邀约吴某、李某携带气枪外出打鸟吃点野味,遂驶至禁猎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地点使用气枪捕猎两只野生水鸡(黑水鸡)。当三人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野生水鸡两只。
2022年至2024年期间(禁猎期),王某及邹某明知其养殖的池塘内停留的小䴙䴘(米鸡)、黑水鸡(高鸡)、夜鹭(恶霸)、白骨顶(章鸡)等为野生禁捕鸟类,仍多次使用探照灯、铁叉和地笼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合计约400只,并将猎捕的野生鸟类销售,违法所得共为6975元。经民警通知,王某、邹某分别主动至洪湖市公安局投案。
事后经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野生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已缴纳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被告人王某及邹某向洪湖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王某另已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
洪湖法院认为雷某、王某及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洪湖法院分别对各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以上案件是洪湖法院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与洪湖市检察院共同结合本地区审判实践,依法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赔偿的勇敢尝试,丰富了生态修复手段,创建了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
法官说法
作为长江中游地区重要湿地生态区域,洪湖是众多湿地迁徙水禽重要栖息地、越冬地,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重要区域。上述案涉鸟类属于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对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不能随意捕猎。上述案件判决为高质量发展长江中下游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警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正确观念,改变错误思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争当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