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情人有情 先予执行解忧愁

2013-11-30 10:50
来源: 民一庭
作者: 彭涛

“太感谢你们了,这笔钱救了我们亲人的命啊。”11月22日,原告许某家属领到了洪湖法院先予执行的赔偿款后,向法院送来了印有“执法为民,依法维权”的锦旗。洪湖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受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特事特办,快速裁定,在民事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就将保险公司12万元赔偿款先予执行到位。

2013年9月9日,原告许某在老湾乡沙洲村路段与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许某脑外重伤。许某先后在洪湖市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花去20余万元治疗费,且还需继续治疗。由于肇事车主逃逸,伤者家属已无力继续支付治疗费,当事人家属不断上访。交警部门经多方努力,仍无法满足伤者继续治疗的需求。2013年11月13日,原告许某以急需资金治疗为由,将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承办法官根据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的责任及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的事实,结合许某伤情及治疗现状,认为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急当事人之所急,承办法官在申请当日就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立即先予给付原告许某12万元,随后法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正是法院法官的积极协调,特事特办,院领导开通绿色通道,最终使这笔救命钱及时送到了许某家属手中,才出现了文章开头感人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