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不管娃?洪湖法院向失职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11-10 11:31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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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胡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于201245日登记结婚,于2012612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812月,张某在与胡某发生争吵后,回到广西娘家生活,在此期间孩子一直跟随其父亲胡某生活。20228月,张某向洪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孩子已与胡某建立了深厚感情,愿意孩子由其父亲胡某抚养。

承办法官在审理这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张某在其子6岁时离家,长期将孩子交由其父亲胡某一人独自照顾,未能满足孩子基本的情感需求,也未能关注到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展状况,对孩子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张某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因此,洪湖法院依法向张某发放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其作为母亲,承担起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不论现在是否面临婚姻危机,或者是生活的重大挫折,身为父母,就应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责任。一个温馨的家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所以,对待婚姻应慎重,尽可能地降低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自陪伴;

……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