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洪湖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典型案例

2024-02-18 09:45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工资报酬的获得是劳动者最关心的基本权利,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是重要的社会治理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洪湖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立审执一体,刑、行、民同步发力,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2年以来,妥善审理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05件。为宣传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展现洪湖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司法担当,进一步促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将洪湖法院根治欠薪典型案例整理刊发。

案例一: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基本案情】

 20212月至10月,黄某在承包洪湖市某维修项目期间,雇请张某、代某等23名农民工在其承包项目工地从事泥瓦、木工施工工作,多次不按月发放全额工资。202110月施工完毕后,黄某同项目部结清所有工程款63万余元,后黄某以经营不善在该项目上亏损为由,采用逃匿的方式拖欠张某、代某等2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万余元。202111月、20228月,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对黄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万余元,黄某一直未支付。后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黄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虽表示认罪认罚,但未退赔拖欠的工资且未预缴罚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能力,认罚不具有全面性,对其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应适当酌减。综上,依法判决:一、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黄某继续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某建筑劳务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段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97688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了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后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该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告知书》,限其在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并送达给该公司。此后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145380元,尚欠农民工工资831508元。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831508元,罚款9000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准予执行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某建筑劳务公司立即支付刘某等39名农民工工资831508元、罚款9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本院强化与劳动行政执法衔接,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对建筑劳务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帮助39名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实现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案例三:王某诉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地坪公司于20211222日将分包的某项目工程中的有关室内抹灰工程分包给邓某,邓某将其中的包门窗口工程分包给谢某,工人由谢某定。谢某将该项目中的D区和C区部分石膏活交给王某施工。王某于20228月底全部施工完毕,谢某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14845元。但工程竣工验收后,谢某、邓某、河南某地坪公司均称不应支付剩余工资。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系谢某雇请,双方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谢某应向王某支付下欠工资14845元。王某主张谢某补偿其误工费,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其主张邓某、河南某地坪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谢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某14845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生活保障,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仅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随着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者与各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亦难以厘清,导致用工单位推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现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谢某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谢某应向其支付下欠劳务报酬。洪湖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确定劳资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通过小案件体现大道理,不断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刘某诉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将某工程中的挖机施工部分交由刘某、张某、许某、范某四人施工,并承诺2023731日前结清款项。工程完工后,张某尚欠刘某70000元、欠张某35783元、欠许某27000元、欠范某100000元,一直未付。刘某四人多次催讨未果,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劳务款。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中发现四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张某一直消极处理拖延支付工资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该劳务工资涉及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案件承办人及时上门对张某现场送达应诉材料,并耐心向张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张某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清所欠四人的劳动报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四案纠纷化解仅用时17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民生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在涉及多名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及时引导双方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矛盾,集约调解,仅用时17天即化解四起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洪湖法院以“如我在诉”的初心,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作用,着力调解,高效审判,及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在身边的案件中拥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温暖。

案例五:许某等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3月,许某、许某甲雇佣张某为其承接的广东省某项目的部分分包工程做工,约定日薪400元。202118日,张某做完工后并未领到劳动报酬,许某、许某甲共欠张某劳动报酬 14176 元。

20211月,许某、许某甲雇佣冯某为其承接的广东省某项目的部分分包工程做工,约定年薪 20 万元。2022112日,原告做完工后仅领到劳动报酬12万元,许某、许某甲尚欠冯某劳动报酬8万元。

20215月,许某、许某甲雇佣张某某为其承接的广东省某项目的部分分包工程做工,约定日薪450元。20218月,经许某、许某甲确认,其尚欠张某某劳动报酬10350元。

 三人多次催讨报酬无果后,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本院受理三案后,立即与被告许某、许某甲联系,积极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二被告给付张某、冯某、张某某的劳务报酬数额及给付时间。后二被告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优先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6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上述规定。生效的调解书也是法定的执行依据,调解和执行的有效衔接是切实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虽然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但未能自觉履行的,洪湖法院对于农民工权益的兑现高度重视,对于劳动者的强制执行申请优先强力执行,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洪湖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为,全方位守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