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2013-04-01 15:41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彭娟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质量,同时要紧密依靠党的领导,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维护稳定的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更加注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更加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一、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对审判机关开展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的,无论是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是适用的。它既是强制性规范又是抽象性规范,任何人必须遵循,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将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后果。审判原则虽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形式表现出来,但它并不直接规定审判机关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审判机关具体应如何操作,不应如何操作,它给审判行为的是非评判依据,是蕴含着全部立法精神的原则性、法律性要求。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刑事审判中都规定基本原则,要求审判机关严格遵守。概括起来,这些原则主要有:

(一)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控辩审三方组合中,控诉方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即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平等,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才能保证控辩双方都积极提出最有价值的意见。在对抗制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检察官承担追诉职能,从事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的活动;法官承担审判职能,从事裁判活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辩护活动。这当中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辩保持平衡,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平等为控诉方和辩护方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机会,各自在诉讼中充分发挥自己的特有作用,从而对公正判决产生影响。

(二)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做在场原则,它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及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及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确保诉讼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诉讼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也叫做公开审判原则。狭义上的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宣告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广义上的审判公开除上述公开外,还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并不排斥对少数不宜公开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当事人和社会的公开监督,可以促使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准确严格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有利于增强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审判公开增强了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并且将刑事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置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权的滥用或专横行使,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和公众对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认同、信任和尊重,从而有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刑事司法的权威性。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审判公开,公民有权旁听审判,这也是让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审判公开使审判过程成为教育当事人和公众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形式,从审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当事人和公众可以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提高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原则包括: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处于对抗地位的控诉方和辩护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辩论的主体,都享有辩论的权利。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性质分,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围绕案件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的辩论,主要针对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充分度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展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也是辩论的内容。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辩护缺乏有效的形式和手段。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贯彻公开原则,最利于辩论。辩论原则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充分地表达辩护意见。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通过法庭充分的辩沦,法官可以充分听取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意义

(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二)刑事审判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三)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是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着眼点则是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刑事审判既是专业性的司法工作,又是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必须坚持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和经验,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又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运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程中,在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和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状态下,正确协调化解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就必然在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指导思想

(一)以和谐理念为先导。要努力构建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既要努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又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的正常秩序。既要为困难群体实现权利尽力提供救济,又要注重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注重分析和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社会矛盾的成因和态势,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办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以公正司法为根本。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灵魂,也是刑事审判的公信力所在。一方面要依法抵御各种非法干预现象,坚持独立裁判,不为任何权势所左右;另一方面要坚守司法权的疆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视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尽最大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以司法技能为支撑。要大力提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案件协调、裁判文书制作等能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节奏,扩大办案效果。尤其要在不违反法律解释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官的聪明才智和理性良知,妥善解决法律和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学会填补法律漏洞,确保刑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力。严格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考虑国情民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着眼于解决现实矛盾,又着眼于实现长治久安,确保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的认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以群众信服为标杆。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重要的是要让群众信服。“审判工作无小事”。法院任何一项裁判都可能会对群众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带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通过认真、耐心、细致的说理工作,切实化解纠纷。对于判决的案件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继续跟踪跟进,不断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理顺群众的情绪,积极采取走访等形式,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审判服务充满人文关怀。

四、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刑事审判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十分紧密,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机制。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有力惩罚和有效防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侵财类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案件,其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严格把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把因此引起的各种社会矛盾真正消化在萌芽阶段。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立足于审判,着眼于教育和矫正,把审判环节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阶段。对未成年犯的审判,要自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庭前社会调查,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犯罪成因等信息。

(三)强化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根本意义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注重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其尊重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因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得以从轻或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使其自然地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刑事和解能够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使被害人从被害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到相应赔偿,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是司法工作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运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司法的具体体现。

刑事和解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的要求,诉讼过程漫长既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使诉讼当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即使刑事诉讼最终依法对犯罪进行了处理,但漫长的诉讼过程也会使诉讼结果的意义黯然失色。刑事和解操作简便,不必动用大量人力,无需特定场所和繁琐的程序,可以节省大量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及时解决纠纷,从而全面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把每一件个案的审理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实践来对待,把是否有利于案结事了,是否有利于弥合犯罪行为造成的矛盾纠纷,是否有利于恢复犯罪所破坏了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作为检验刑事审判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精心审理,充分发挥刑事法官的法律智慧,全面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我们过去一直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做,今后更加积极、主动、创新地去做好,从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从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上,把矛盾化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组成部分,自觉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