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先予执行!两天拿到30万元“救命钱”

2024-09-23 17:19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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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给我们一家带来了希望!”

近日,洪湖法院道交团队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30万元,为伤者提供“提前救济”,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治疗。
罗某驾驶的轻型多用途货车沿省道行驶时,将姚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姚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车祸伤及其头部,经医院诊断,姚某有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水肿、重症肺炎等多处损伤。姚某需进行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然而姚某在家中务农,其子女尚未成年,姚某家人为给其筹集医疗费已债台高筑。
为此,姚某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书面申请。道交团队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认真核实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医院病历、医疗费花费情况等信息,传唤并询问肇事司机罗某案件相关情况,又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遂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出具裁定书,裁定由承保罗某轻型多用途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予支付30万元,用于姚某继续治疗,并督促保险公司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后尽快给付上述款项。在法院出具裁定书后两日内,保险公司就将30万元医疗费支付到医院账户上。
民生无小事,对于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洪湖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的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