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需依法,违法必担责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近年来洪湖市依法打击非法上访、缠访闹访、以访敛财等违法犯罪行为,累计对7名非法信访人判处刑罚,35人予以行政处罚,以法治手段筑牢社会治理防线。
案例一:长期以访施压索要财物
王某甲因不满法院判决,2015年至2019年间51次赴京缠访闹访,以“不满足要求就越级上访”相要挟,多次向当地责任单位索要财物2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以信访为名制造影响、索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息诉罢访后仍多次上访,强拿硬要
李某某因假种子、土地确权等问题,在签署息访承诺书后仍多次非法赴省进京上访,并索取补偿款4.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强拿硬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刑满释放后闹访逼政府“买单”
叶某某刑满释放后,以“被殴打”“养老金未发放”等为由,在镇政府躺卧、冲击会场、辱骂工作人员,逼迫政府支付费用六万余元,最终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
案例四: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
王某乙为牟利,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间在多个网络平台散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政府单位,相关内容浏览量超8.8万次,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五:在办公场所闹访扰乱秩序
杨某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在镇政府综治办公室辱骂工作人员、摔砸物品,并两次进京上访施压,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六:冒用他人身份进京非访
元某某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冒用他人身份证乘坐火车前往北京非法上访,并在微博发布不实信息,对相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
法律链接:依法信访有章可循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非法聚集、毁坏财物、以访敛财等行为。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需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依规、逐级向有权机关反映合理诉求。对无理闹访、以访为业、雇佣上访等行为,将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呼吁公民增强法治观念,通过合法手段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