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新电梯,意见不一怎么办?

2024-09-23 16:42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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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有人欢喜终于能住上电梯房,有人发愁通风采光大受影响,由此引发的邻里矛盾纠纷不断。

洪湖市某老旧小区某单元共八层16户,其业主多为离退休人员,年纪偏大,为改善居住条件和便于上下楼出行,该单元业主协商后,2楼至8楼共13户业主同意在现有住宅基础上加装电梯,并委托了物业公司负责相关事宜。在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后,加装电梯工程开始施工,但却遭到一楼住户的阻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一楼住户反对,但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楼栋同意加梯的业主投票比例符合法定标准,该楼栋加装电梯程序仍然合法有效。

在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方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不是坚决反对加装电梯,而应先解决污水管道漏水、堵塞及污水井的问题。原告方对此表示愿意解决并予以配合,但由于双方需求差距较大,一时之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由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加装电梯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标准,故判决被告不得阻挠电梯加装工程施工。

老旧小区改造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设电梯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造项目。而实践中,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因为同楼或同一单元的业主之间的利益差异,往往很难让所有业主达成一致,而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分歧最为典型。民法典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多数决程序,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本案增设电梯施工已经依法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

洪湖法院将结合在本案审理中积累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加梯申请前期可行性评估的实质审查,加大对辖区业委会、居委会的指导、协助及监督力度,规范小区加梯程序,完善低楼层业主补偿机制等,从源头规范老旧小区加梯改造工程,减少类似纠纷产生。同时,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