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大沙湖法庭:恶犬伤人惹纠纷,以判促调止纷争

2024-12-02 08:57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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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亦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但近年来,因“恶犬”伤人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大沙湖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5月的一天,原告朱某夫妇骑行电动车经过被告叶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叶某某饲养的大狼狗突然蹿出将骑车的2人扑倒撕咬,造成朱某夫妇二人肢体不同程度受伤,后2人前往医院进行了预防狂犬病、破伤风及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共产生医疗费数千元。此后朱某夫妇多次找到叶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叶某某态度强硬拒绝赔偿。朱某无奈诉至法院。


洪湖法院大沙湖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原告的诉求基本合理,而被告年近八旬,始终态度强硬拒绝赔偿,并坚称系原告夫妇制造事端、讹诈自己,且经社区、派出所、司法所等多次组织沟通,态度仍未转变。鉴于此,大沙湖法庭决定对该案快速开庭、快速审理,判决被告赔偿2原告损失合计1万余元。经依法送达判决书后不久,被告主动找到法庭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原来被告饲养的大狼犬近年来多次伤人,被告为此承担了很重的赔偿责任,而自己现在孤身一人,唯有该犬作伴,又不忍心每天关在笼子里,以致酿成了此次再次伤人的后果,自己现在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经济能力有限,希望原告做些让步。经法庭与原告沟通,原告也认可被告年纪大了不容易,自愿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让步2000余元,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当场给付完毕后,立下字据,该案案结事了。


鉴于在该案办理中了解到案涉狼犬体型巨大,重约90斤,被告年龄大实难控制,又有多次伤人的记录、街坊邻里谈之色变。为避免今后再次发生恶犬伤人事件,防矛盾纠纷于未然,法庭工作人员再次对被告进行劝说,告知其饲养此类犬只的法律风险。被告也逐渐认识到继续饲养该犬的危害,经被告同意,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工作人员对该伤人恶犬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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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有责任,侵权必赔偿。民法典对动物饲养人提出了安全注意义务,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采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明确不得适用任何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