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警示” 洪湖法院发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

2023-05-04 10:05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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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洪湖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发出《自动履行告知书》,提醒其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被告黄某驾驶汽车与原告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原告付某受伤,因当事人就赔偿未达成一致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经洪湖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某各项损失,原告付某在获得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黄某垫付款,被告黄某承担案件受理费。法官裁判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和《协助执行建议书》,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又向被告黄某送达了《自动履行告知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告知并敦促被告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随后,相关当事人均履行了给付义务,纠纷顺利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自动履行告知书》旨在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该告知书规定了民事判决或调解后履行义务要求以及进入执行阶段的不利后果,内容涵盖广泛,权利和义务告知明确,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动完成给付义务,避免因采取强硬手段引起矛盾激化,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

近年来,针对裁判结果中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需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已不局限于本地的公司,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履行支付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保险公司赔付款支付时账户选择错误;判决原告需返还被告垫付款时,保险公司直接将赔付款全额支付至原告,原告收款后拒不履行退还被告垫付款,从而引起二次纠纷或诉讼。

为激励义务人自觉履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民一庭主动作为,在案件审理阶段,制作了《当事人执行案款收款银行账户确认书》,在裁判前确认当事人收款的账户信息,裁判后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同步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建议书》,一方面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向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和《自动履行告知书》,既推进了“胜诉退费”制度的落实,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给出协助执行方式的建议,并明确告知给付途径和法院执行款账号,提高可执行性。

发出《自动履行告知书》是洪湖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既督促了当事人要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也为法院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新思路。洪湖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推进“审执”一体化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