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醉驾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危险驾驶案仍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公共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2018年以来,洪湖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69件,其中涉公职人员案件9起,涉企案件4起,36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人被判处缓刑,160人被判处实刑)。
“醉驾”入刑已多年,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将交通规则抛之脑后,最终都只能“自食恶果”。洪湖法院特别选取4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深化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理念,防范危险驾驶带来的巨大风险。
案例一 :关键词 无牌无证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湖市小港农场某路段时,刮擦到路边行人。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许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许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对其可予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其可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关键词 二次酒驾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214省道行驶时,将在路边散步的行人撞倒。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从现场将被告人何某带到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某置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2018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但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何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关键词 “醉驾王”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从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往老湾方向行驶,途中因犯困停车休息时,被肖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被告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民警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无证并已注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接到口头传唤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 :关键词 涉企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洪湖市新滩镇某路段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无社会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承办人将被告人刘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考虑点之一,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其未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亦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被告人所在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综上,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酒驾”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成本,还要承担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家庭成本。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即使宣告缓刑,其本人也将面临被开除公职和党籍的境地,个人履历也将永久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家庭、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子女。
法律成本
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将面临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其本人也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济成本
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造成他人伤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障。
时间成本
危险驾驶,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被查处,也将面临10天拘留至6个月以下拘役。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成本
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影响子女政审,从而限制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
法官提醒:
驾驶员的一举一动,小至影响到个人和家庭,大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对自己生命的珍爱,对家庭的负责和担当。希望广大驾驶员们充分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珍爱生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安全驾驶责任,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指使胁迫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