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法院新堤法庭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采用诉前鉴定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原告肖某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因案外人刘某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理赔中原告肖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具体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登记时,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了鉴定前置的相关事项,并联系保险公司,双方一致同意后,由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启动了诉前鉴定。经鉴定,案涉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损失价格为197806元。案件很快进入了实体处理,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依约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纠纷圆满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洪湖法院持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行诉前鉴定工作,将调解和诉前鉴定有机结合起来。司法鉴定从“诉中”移到“诉前”, 不仅有效降低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破解诉中司法鉴定期限过长问题,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